如果這種事情發生在其他國家,企業所面臨的經濟處罰將非常之重。而且,觸犯環境保護法所面臨的懲處并不于罰款,還可能承擔刑事法律責任。美國根據《綜合*控制法》起草的《判決指南》規定,造成水體污染、大氣污染、有毒廢物處置等7個方面的環境*的等級及其刑事責任,可判*;1996年,俄羅斯在制定的《俄羅斯聯邦刑法典》中規定,大規模毀滅植物或者動物、毒化大氣或者水資源,以及實施了其他可能引起生態破壞行為的,可處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此,要想*改變企業“寧愿偷排也不愿投資環保設施”的現狀,必須從法規上消除企業“守法成本高、違法成本低”的不正常現象,及時修改環保的相關規定。同時,對污染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嚴懲不貸,只有這樣才能zui大限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,讓他們不敢再違規排污。
于美國種植轉基因作物時,并沒有與傳統作物嚴格隔離,使其大多數農產品都或多或少地含有轉基因成分。由此看來,在巨大的經濟利益之下,歐盟的轉基因新法規還難以化解歐美的“轉基因官司”。美國人急需將這場官司打下去,以勸說或者警告那些對轉基因產品還心存疑慮的國家,接受美國的轉基因產品;而歐盟出于對自身農業利益的保護,也不會輕言讓步。由此看來,歐美的“轉基因之爭”還將持續下去。